分清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承、商承…:票据的分类 作者/陈府申 钱琲 黄琳维编辑 / 方天韵01按什么分类总的来说,票据的全部业务分类,仅取决于如下四个要素的排列...

2025-05-11 20:58:21 6615

来源:雪球App,作者: 大队长金融,(https://xueqiu.com/7289558063/300087802)

作者/陈府申 钱琲 黄琳维

编辑 / 方天韵

01

按什么分类

总的来说,票据的全部业务分类,仅取决于如下四个要素的排列组合,但这些要素自己单独也可能成为一个学理分类的标准:

1. 按人

票据分类的第一个维度就是根据票据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持票人而进行分类。

但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仅以当事人是否重合为要素,也可以独立进行学理分类:

如果三个当事人各不相同,那么我们把这一类票据叫做“一般票据”;

如果这三个当事人有两个是一样的我们把这一类票据叫做“变式票据”。一般票据相对于变式票据,由于当事人可以各不相同,所以会产生委托第三人付款的功能。

单独从收款人/持票人来看,签发票据时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叫做“不记名票据”(在我国仅支票),记载则叫做“记名票据”。记名票据通过背书转让,无记名票据可以交付转让。

2. 按期限

票据分类的第二个维度是根据票据付款时间的不同而开展——也就是啥时候我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

仅以付款期限这个维度进行分类,也是一种独立学理分类的方法:

如果从出票日开始,即可随时请求付款人在见票时付款的票据,我们叫做“即期票据”;如果是在票据上记载特定的日期为到期日,我们叫做“远期票据”。远期票据相对于即期票据,可以产生额外的账期效果。

3. 按金融机构角色

即三个当事人有没有哪一个必须是金融机构(比如必须担任出票人或付款人),或者必须是跟其他当事人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比如必须是某个当事人的开户或业务办理机构等)。

4. 按载体形态及接入平台

随着票据电子化的发展及供应链需求的出现,票据的载体形态及接入平台成为票据分类的新维度。即票据是以什么载体呈现,通过什么平台签发。

02

汇票、本票、支票

1. 业务分类

把人、期限、金融机构角色三者结合起来进行排列组合,就可以得出票据的基本业务分类:

《票据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单来说,从人的角度出票人和付款人这俩必须是同一人(如前所述,法定变式票据),从期限的角度必须在见票时付的就是本票(如前所述,法定即期票据)。从金融机构角色角度,由于在我国,只允许银行作为出票人,即只存在银行本票。

《票据法》第八十一条 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简单来说,从人的角度出票人和付款人不是同一人,从期限的角度必须在见票时付的(法定即期票据),从金融机构角色角度,付款人必须是出票人办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的,就是支票。支票按照功能,又可以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很简单,普通支票就是既可以取现金又可以拿转账。

《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换句话说,如果可以(但不是必须)三个当事人都不一样(一般票据),而且可以(但不是必须)到期日才付款(远期票据),那就是汇票。

2. 信用功能

从上面的讨论,结合学理分类,我们可以发现,和本票与支票相比,汇票的特点是:

汇票不论从人的角度,从期限的角度,从金融机构角色的角度,都是自由度最大的票据——这意味着,汇票会比其他类型的票据,多一个功能——信用功能。

汇票的信用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期限的角度,汇票是唯一的远期票据——出票人/付款人能够使用账期;

其次,从人的角度,汇票可以是一般票据——当出票人和付款人不同(且付款人也不一定非得是他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时,可以实现委托第三人付款功能;

最后,从金融机构的角色角度,汇票不存在类似本票本来就需要银行出票,或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是空头支票)的限制——可以仅通过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实现银行对出票人的融资功能。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们一上来是先介绍学理分类的——学理分类更为本质地决定了票据的功能。

03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

所以,更进一步的分类往往都围绕着汇票展开了。

汇票又可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还是按照人的角度。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也就是说,从人的角度,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的(法定变式票据),从期限的角度见票即付的(法定即期票据),从金融机构角色角度,出票人必须是银行且付款人也是出票银行自己(或其代理付款人)的汇票,就叫银行汇票。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也就是说,出票人不是银行的汇票,就叫商业汇票。

04

银承、商承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付款人)的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承”)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承”)。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换句话说,在出票人不是银行的情况下,才有银承和商承的概念。银承和商承,都是远期票据。

05

纸质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

针对商业汇票,从载体的角度可以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商票。

纸质商业汇票是以纸质作为实物载体的(实际上所有的传统票据都是纸质的),也就是我们说的“纸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通过新一代票据系统(升级之前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即ECDS)签发的以电子报文形态记载的商业汇票,也就是“电票”。

06

一般商业汇票、供应链票据

按接入平台分类,商业汇票可划分为一般商业汇票和供应链票据。

一般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通过银行网银等直连机构签发的商业汇票。

供应链票据则是由出票人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签发的商业汇票。

在新一代票据系统背景下,一般商业汇票和供应链票据在签发时,出票人均可选择签发由多张票面金额为0.01元的电子商业汇票组成的票据包,持票人可以在票据背书时选择分包流转,按需选择对应金额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背书。

与一般商业汇票相比,供应链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1. 签发渠道更为便捷。一般商业汇票的签发依托于企业的银行网银,企业需在已接入新一代票据系统的银行开户并开通网银功能及电子商票业务;而供应链票据的签发可直接通过供应链票据平台发起指令,更为高效、便捷;

2. 收款账户更灵活。对于一般商业汇票,票据当事人通常仅可绑定开户行的账户作为票据业务账户,而对于供应链票据,票据当事人可实现在供应链票据平台绑定多个开户银行的账户,且在主动提示付款的情况下,可选择结算账户完成付款。

3. 供应链贸易背景更清晰。供应链票据通常是由核心企业签发并在其供应链链条中进行流转,将整个供应链作为整体,贸易背景真实性相对较高。此外,供应链票据平台也应当在签发环节对贸易背景真实性材料进行审查。

4. 融资便利性。持票人通过与供应链票据平台合作的资金方可选择多种票据融资方式,同时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降低票据融资成本并提高融资的可得性,更好的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更多供应链票据相关内容详见《一川知识点丨流转化、平台化、证券化:供应链票据的三重奏》。

07

总结

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用下图来总结所有的票据分类:

08

区分的实践意义

上面我们已经讨论了一些分类带来的对票据功能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再梳理一下在实践中,比较重要的不同分类所带来的一些业务意义:

1. 支付业务

除商业汇票外,其他类型的票据,大多数在银行的业务性质属于资金业务——原因是,这几类业务原则上都需要申请人/出票人全额预存票据资金。使用时也直接使用,没有贴息。

本票业务

本票既然叫“本票”,意思就是付款的就是出票人本人。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所以这个本人就是银行——所以申请人不在票据关系之内,银行为他办理的那自然就是一个纯粹的支付业务。

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的,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换句话说,如果银行收到本票持票人的提示付款,是需要马上进行入账的,所以存在垫付自己的资金(而非收妥入账),然后再通过银行间清算系统收回相应款项,所以存在收取利息的问题。

本票分为定额和不定额两种,定额本票那就更像一张古代的“银票”了,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

本票的使用分为个人和单位。申请人和收款人如果都是个人,可以申请支取现金。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允许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只能办理转账。

支票业务

支票既然名叫“支票”,则其核心功能就是支付。其支付又分为现金与转账两种模式。开户人可以用现金支票自行提取现金,也可以向第三人支付现金。向第三人支付现金的,一般是由付款单位的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给收款人并由其在支票的存根联进行签收。随后,收款人在需要提现时,持支票到付款人的开户银行进行验证并提款。

转账支票则分为借记支票和贷记支票两种模式。借记支票指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给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收,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贷记支票指由出票人交给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由付款人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称为贷记支票。简单来说,借记支票是收款人开户银行主动找出票人银行办结算,而贷记支票相反。因此,两种方式结算流程稍有不同,不赘。

银行汇票业务

汇票既然名叫“汇票”,则其核心功能在于“汇兑”。尽管银行汇票是汇票,但因其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则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就不在这个实体性的票据法律关系之中了——既不是出票人,也不是承兑人/付款人,所以申请人和出票银行之间只是存在一个委托汇款关系。

什么叫委托汇款关系呢?就是申请人自己把钱存到出票银行,给出票银行交一笔汇费,然后银行帮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并自行或指示代理付款人付款,申请人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申请付款(有点像信用证模式)。——所以,银行汇票不存在所谓“保证金”或者“授信”的概念,可以理解成简单的转账支付。

2. 授信业务

而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企业或个人)自行签发并由银行保证承兑并无条件付款的商业汇票,逻辑上属于银行的一种授信业务,占用出票人的授信额度,且银行会根据出票企业的资质要求出票企业存缴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一般为10%-50%不等,不过特殊情况下也有低甚至无风险敞口的)。

3. 服务业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企业或个人)签发、承兑人(企业或个人)承兑并付款的商业汇票,银行在其中仅承担委托付款的票据服务职能,所以一般也就不要求出票人存缴保证金了——大不了承兑账户没钱就代为拒付。这与现在的供应链票据的直连接入机构也有点像。

4. 承兑制度适用

在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的变式票据(即对己票据,如果和持票人同为一人则称指己票据)情况下,汇票不需要进行提示承兑——因为你自己都出票了,你自己不能又说不付了吧。

本票没有承兑制度。因为本票是出票人自己实施的票据行为,进而承诺自己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也不需要再进行承兑了。

再如银行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同一银行,就不需要承兑。而商业汇票既可以是“变式票据”(比如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同时也是承兑人等),也可以是“一般票据”(比如子公司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母公司作为承兑人等)。

5. 法定期限区别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付款期限指的是付款提示的期间而非到期日,因为上述票据都是即期票据。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6. 赋能供应链金融

对于供应链中可能存在多级供应商的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可以增强供应商收票后的支付灵活性,进一步发挥了商业汇票在供应链的支付、结算及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供应链票据平台作为供应链票据的主导平台,其对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审核可有效防范民间贴现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09

留个思考题

上面把分类从不同的维度,谈的也比较细了,想必你要么也看懂了,要么也看晕了。

检验是懂还是晕,我们来留个思考题:

我们知道,银行汇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同为同一家银行的变式、记名、即期票据;

我们知道,银行本票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同为同一家银行的变式、记名、即期票据。

那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区分的意义在哪里呢?

(只有明聪的人才能看懂得这个案答。)条八零百一第、条三零百一第、条八十六、条七十五第、条五十五第《法办算结付支》见案答。

注释:▼

[1] 第五十五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2]第五十七条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3]第六十八条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4]第一百零三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5]第一百零八条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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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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